- 送心意
立紅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2019-11-21 06:16
你好,〔2006〕15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條件的規定如下,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二是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三是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對這些條件,購買方需要格外關注。對當場取得專用發票的,認真審核,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對事后取得專用發票的,對照上述作廢條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作廢后的處理。對于滿足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銷售方取得發票聯、抵扣聯后,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這里要注意的是,專用發票作廢需要在紙質和電子雙重環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進行了手工作廢,而防偽稅控系統沒有進行作廢處理,則不僅專用發票不能作廢,而且還造成數據比對不符。
需要注意:目前增值稅的抵扣政策是,不論購買方對專用發票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只有銷貨方報稅、購買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比對成功后才能徹底抵扣,這就決定了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的復雜性,手續也相對煩瑣。
因此,購買方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需要作廢,要做到不耽誤太長時間,也不會產生稅收風險,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購進貨物或勞務的開票現場對取得的專用發票進行一次手工全面審核,發現有誤當場要求銷售方作廢重開。二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后立即與采購部門購進貨物或勞務驗收情況進行核對,發現按合同規定需要退貨或應索取折讓未索取或發現其他爭議不能按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全額付款時,要及時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三是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并接到采購部門后驗收無誤通知后,必須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發現“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時立即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四是必須在開票的當月將需要作廢的專用發票趕在銷售方抄稅和記賬前轉交到銷售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