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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詢一下,就是我們單位是不動產租賃,與商戶合同簽訂是2019.7-2020.7月,房租已全部收回的,也全部開票了,我是要按年度確認年收入還是按開票直接確認收入呢?
老師,2016年5月收到的房租費10萬元,租賃期是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請問我是要按月確認收入還是收到租金的時候一次性確認收入?還是有什么更好的處理方法?謝謝!
不動產租賃行業,會計根據收付制確認收入,但是每家商鋪交租金時間不同及交租金方式不同(有的是月交,有的是季度等)。想問一下做賬收入憑證怎么處理更合理,有簡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