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加計扣除,什么情況下會用到,能舉個常用的例子加深理解下嗎,謝謝
會成
于2019-05-02 12:57 發布 ??355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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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洪老師
職稱: CMA,財務分析,cfa一級和二級
2019-05-02 12:59
你好,就是在原本的計算加上一定的比例扣除,比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50%,研發費用100元,100*(1+50%)=150元,扣除標準就可以按照這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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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在原本的計算加上一定的比例扣除,比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50%,研發費用100元,100*(1+50%)=150元,扣除標準就可以按照這個來。
2019-05-02 12:59:19

你說的是加計抵減么,新政策么,加計扣除有之前農產品行業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2019-07-02 13:48:07

您好,待認證進項稅額,主要是針對之前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認證了分兩次抵扣。待認證是還沒認證的進項稅額。
2020-12-28 16:16:28

你好,比如打折銷售,銷售折讓
2016-12-25 11:44:28

NO1. 基本概念不同
加計抵減:增值稅范圍內概念。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范圍內概念。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NO2.適用條件不同
加計抵減:
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是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納稅人,且提供上述四項服務所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需超過50%。
關于這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頒發)中有具體規定。如果是適用87號公告所規定的加計抵減15%政策,則納稅人應是生活服務業納稅人,且需滿足其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這一條件,即便其還兼營了四項服務中的其他應稅行為,也只能以納稅人取得的生活服務銷售額作為分子除以當期全部的銷售額,計算確認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其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加計扣除:
如果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要注意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等、其他相關費用。企業需按照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準確、合規地歸集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如果是安置殘疾人員就業加計扣除,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等通知》財稅(2015)119號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NO3.適用程序不同
加計抵減: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政策依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
加計扣除:
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企業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政策依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2021-08-09 11: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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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2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