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住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怎么區分?
單詩詩
于2019-03-30 11:22 發布 ??4918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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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老師
職稱: 高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2019-03-30 11:23
一、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具體表現形式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章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省(市)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