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章程都是哪個部門設立的,有什么不同
楊yyy
于2019-10-26 13:36 發布 ??111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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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何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稅務師
相關問題討論

你好同學,法字帶上的一定是人大的,而章程是部門政府的同學,
級別帶法的高一些
2019-10-26 13:39:14

電子印章必須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備案機構進行備案,而且還須到工商登記機關進行相應的備案登記
2019-08-05 15:42:49

一、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所制定的規章。具體表現形式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章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二、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當代中國,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省(市)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2019-03-30 11:23:25

1、憲法
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5、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規章。內容限于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自治法規
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適用范圍是該民族自治地方。
7、經濟特區的經濟法規
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的各類法的形式,是我國法律的一部分,是我國法律的一種特殊形式。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國法的淵源。
8、國際條約與協定
國際條約指我國與外國締結、參加、簽訂、加入、承認的雙邊、多邊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性質的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除條約外還有公約、協議、協定、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宣言等)。
2019-08-23 12:46:32

你好,行政法規大于地方性法規,大于地方性政府規章,規范對象的范圍不同,優先適用最低范疇,沖突或找不到依據時適用上一級,
2020-04-19 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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