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39號文件:在文件下發之前簽訂的合同,稅率是否可以一直執行16%、10%,直到合同結束?文件下發之后,是不是必須執行新稅率,那合同總價上是不是可以議價,把稅率的影響考慮進去?
YY
于2019-03-22 09:48 發布 ??4196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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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月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9-03-22 09:50
你好,可以的,可以雙方協商。下發之后簽訂的合同可以把稅率問題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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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可以雙方協商。下發之后簽訂的合同可以把稅率問題考慮進去。
2019-03-22 09:50:13

您好
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 );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9%)
2019-11-14 09:03:28

你好,我國現行增值稅率為13%、9%、6%
2020-02-15 14:44:31

相關的處理那個對應我發鏈接在群里,你去看下,有疑問可以再問
2019-04-18 15:13:16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四)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六)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再次滿足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但本條第(一)項第1點規定的連續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中央、地方分擔機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2019-11-30 12: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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