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跟部門規章的效力等級誰高
慧'+zi
于2018-06-26 09:37 發布 ??1584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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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6-26 09:38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因人大與國務院、地方政府分屬不同權力體系,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不分高低效力等級;
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約等效,有差異時提交國務院或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1.法律: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四十二條 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4.行政法規: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5.地方法規:
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6.部門規章: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第七十五條 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7.適用與備案
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八十五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