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固定、變更商品價格,限制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等三類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應接受經營者提出承諾

2025-02-21 02:01 來源: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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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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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所屬章節】 《經濟法》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2025年)
涉嫌固定、變更商品價格,限制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等三類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應接受經營者提出承諾

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涉嫌壟斷行為的經營者在被調查期間可以提出承諾,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行為影響,但對特定類型的壟斷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應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下列各項中,屬于此類型的壟斷行為有()。

A. 涉嫌分割原材料采購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

B. 涉嫌股固定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

C. 涉嫌限制使用新技術的橫向壟斷協議

D. 涉嫌限制商品銷售數量的橫向壟斷協議

【答案及解析】ABD

根據規定,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接受經營者提出承諾:一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違法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第二涉嫌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等三類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應接受經營者提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