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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是沖抵免稅項目后的余額。此外,因納稅調整項目(彌補虧損、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境外收益、技術轉讓收益、治理三廢收益、股息收入、國庫券利息收入、國家補貼收入及其他項目)引起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負數,不作年度虧損,不能用企業下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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