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
確定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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