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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償還是債券發行人對到期債券償還本息的行為。債券償還方式,大致可分為到期償還、期中償還和延期償還三種。期中償還,又可分成定期償還 (又分抽簽償還、買進償還)、任意償還 (又分全額償還、部分償還)、買入注銷、提前贖回四種。
提前贖回,又分強制性贖回、選擇性贖回、延期贖回、撤銷贖回。期滿償還,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償還期限,在債券期滿時一次全部清償債款,收回對應的債券。期中償還,在債券到期之前,根據發行時的約定,開始分次償還債款并收回對應的債券,到債券滿期時全部清償完畢。采取期中償還方式,可以分散發行人到期一次償還本息的壓力,同時,先償還一部分本金可以增加債券對投資人的吸引力。延期償還,發行人在發行債券時約定債券到期后,投資者有權決定,是否繼續按原定利率持有債券到未來的指定日期再償還。這種方式,通常在市場利率不變和下降的情況下,投資者才接受; 對發行人來說,如果在市場利率變動不大,與投資者簽訂延期償還債務的條款,可以節省發行新債券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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