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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效應的解釋源自于Branch(1977)和Dyll(1977),該假說認為在年終之前出售已經發生較大損失的證券,然后買進一種對等證券。這樣就為投資者帶來了損失,從而減少應稅收入。由于出售是在十二月的后期,買進是在一月的初期,因而在上年末市場成交量異常放大,價格下降,而在一月初價格反彈,由此帶來一月份的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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