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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所得稅,簡稱預提稅,是指預先扣繳的所得稅。它不是一個稅種,而是世界上對這種源泉扣繳的所得稅的習慣叫法。我國稅法第三條和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十 的所得稅。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均應就其收入全額(除有關文件和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征收預提所得稅。按預提方式,即由所得支付人(付款人)在向所得受益人(收款人)支付所得(款項)時為其代扣代繳稅款,課稅的一種個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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