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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票據行為。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包括承兌人、出票人、背書人、參加承兌人等都可以成為被保證人; 除被保證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其他票據債務人均可成為保證人。票據保證的范圍主要包括承兌人的付款債務,出票人、背書人、參加承兌人等的被追索債務。票據保證應作于票據的粘單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 規定,正式保證應記載的事項是: 表明 "保證" 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若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若未記載保證日期,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保證的作用是補充特定債務人信用不足,但在實際上有了票據保證往往暴露了被保證人信用程度不高,對被保證人的信用反而起消極作用,因此,一般票據債務人并不愿意進行票據保證,而是采取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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