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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獨立性是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保持精神上的獨立和實質上的獨立。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精神上獨立,指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工作中,保持獨立的姿態,從客觀公正的立場出發,自由地客觀地收集審計的證據,依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謹慎地合理地對審計證據進行評價,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不屈從于來自任何方面的壓力。所謂實質上的獨立性,是指審計人員具有獨立的身份,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經濟聯系和有損于獨立性的其他聯系,如直系親屬。在國際審計準則以及西方發達國家審計準則中,均將獨立性擺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利馬宣言--審計規則指南》的第二章專門說明審計的獨立性問題,規定最高國家審計組織要有職能上和組織上的獨立性,最高審計組織成員和官員的獨立性,以及最高審計組織財政上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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