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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投資回收期(簡稱回收期),是指以投資項目經營凈現金流量抵償原始總投資所需要的全部時間。它有"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 "和"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兩種形式。其單位通常用"年"表示。投資回收期一般從建設開始年算起,也可以從投資年開始算起,計算時應具體注明。
靜態投資回收期是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時收回初始投資所需要的時間,應滿足下式:
前t項之和(CI-CO)的第t項=0
式中:CI-現金流入,CO-現金流出; -第t年的凈收益,t=1,2,···Pt;Pt-靜態投資回收期。
計算出的靜態投資回收期應與行業或部門的基準投資回收期進行比較,若小于或等于行業或部門的基準投資回收期,則認為項目是可以考慮接受的,否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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