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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是臺灣省現行征收印花稅的基本法規。它最早于1934年12月8日制定公布,后歷經修正,現行的印花稅法是1986年1月17日公布的修正本。共7章31條。該法規定,在境內書立本法所規定的各種憑證者,均應依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的課征范圍包括銀錢收據、賣買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16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率或稅額為: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人或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賣買動產契據,每件稅額4元,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該法同時還對納稅方法、印花稅檢查、罰則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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