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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是指1958年試行工商統(tǒng)一稅前,我國對稅法列舉的貨物從價計征的一種稅。新中國成立前,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和各革命根據地的蘇維埃政權就曾分別征收過貨物稅。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實施了全國統(tǒng)一的《貨物稅暫行條例》。征稅貨物按種類劃分為煙、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妝品、飲食品、纖維皮毛用品、工業(yè)品、礦產品和竹木等,共計8大類、38項、358個稅目。由應稅貨物的產制人和運銷人于貨物出廠或移送加工部門和使用部門的環(huán)節(jié)納稅。國外輸入的應稅貨物,由進口商在進口環(huán)節(jié)繳納關稅時一并繳納貨物稅。貨物稅采用評價計稅方法,即根據市場平均批發(fā)價或國營公司牌價確定每一種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依據產品比例稅率計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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