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發票需要備注信息

通常來說,發票需要備注信息的有以下幾類:
1、貨物運輸發票。貨物運輸發票要求在備注欄中,明確標明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以及和貨物有關的重要信息,如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費等,以便于識別購銷行為和統計稅收。
2、租賃發票。租賃發票在備注欄中,要注明租賃的物品的名稱、規格、品牌、數量,以及租賃的期限、支付方式、支付手段、出租方式等信息,以便于識別交易行為和統計稅收。
3、服務發票。服務發票在備注欄中,要注明服務的內容、服務期限、支付方式、支付手段等信息,以便于識別交易行為和統計稅收。
4、護理發票。護理發票的備注欄要注明護理費的服務內容、費用明細等,以便識別交易行為,并依法繳納稅款。
5、建筑發票。建筑發票的備注欄要注明建筑工程的名稱、施工單位名稱、總造價、施工情況等信息,以便于識別交易行為,并依法繳納稅款。
以上就是發票需要備注信息的情況。
拓展知識:發票備注是指根據不同類別的增值稅發票及其他專用發票的規定,開具中添加的簡要描述發票核實內容部分的單行文本,是開具發票的重要信息,能夠更好地核實增值稅發票,有效解決發票相關問題,是發票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哪些發票需要寫明備注信息
答: 1.運輸服務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2.提供建筑勞務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其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注欄中打印“YD”字樣。 3.銷售或出租不動產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其中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注欄中打印“YD”字樣。 4.差額征稅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5.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6.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開建筑類發票,備注欄需要備注哪些信息呀?
答: 你好 項目地點和;名稱??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老師,請問運輸類發票備注欄里需要填寫哪些信息
答: 你好,這個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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