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出口貨物次月開票可以嗎

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服務,根據享受的稅收政策不同,發票開具應按如下進行:
1.享受退(免)稅的出口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因此對于享受退稅的出口業務,發票應在出口后按企業會計準則或小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的當月開具出口發票;
2.享受免稅不退稅的出口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規定,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的次月或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辦理免稅申報。
因此對于直接享受免稅政策的業務,出口發票是在出口或業務發生月份開具發票。
3.對于出口需要征稅的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因此應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進行開具,即如果哪個月份達到了納稅義務就需要在該月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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