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崗不能兼任哪些崗位

會計崗位有許多是不得兼容的,主要分析如下:
一、會計崗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1、會計職務與出納職務分離,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會計職務與審計職務分離,
3、支票保管職務與印章保管職務分離,
4、支票審核職務與支票簽發職務分離,支票簽發職務由出納擔任,其他會計人員不得兼任,
5、銀行印鑒保管職務、企業財務章保管職務、人名章保管職務分離,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合同業務的全過程,
1、合同簽署或委托簽署職務與條款訂立職務分離,
2、條款訂立職務與法律顧問職務分離,
3、合同談判職務與合同定價職務分離,
4、合同履行職務與收付款職務分離,
5,合同審計職務與上述職務分離,
三、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固定資產采購業務的全過程,
1、批準采購職務與采購經辦職務分離,
2、詢價定價職務與確定供應商職務分離,
3、采購職務與驗收職務分離,
4、付款審批職務與付款執行職務分離,
5、采購職務、入庫登記職務、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四、不得由同一部門或個人辦理投資業務的全過程,
1、投資計劃的編制職務與投資的審批職務分離,
2、投資業務的操作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3、有價證券的保管職務與會計記錄職務分離,
4、投資股利、利息的經辦職務與會計核算職務分離,
五、直系親屬“回避”,
1、企業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企業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職務,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企業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職務,
3、國有企業紀委委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企業或下屬企業的主要領導人職務。
補充:出納崗位不可以兼任哪些工作?
1、《會計法》(2018年修訂)第三十七條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二條規定: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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