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混合銷售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營改增后兼營的有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基于此規定,兼營行為中的銷售業務和兼營業務是兩項銷售行為,兩者是獨立的業務。
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當判斷為兼營行為時,銷售貨物業務按照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銷售勞務業務則按照銷售勞務繳納增值稅,例如勞務是建筑安裝服務,則按照建筑安裝服務9%的低稅率繳納增值稅。如果未分別核算,則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行為節稅的合同簽訂技巧
根據以上涉稅政策分析,只有建筑服務資質沒有生產、銷售資質的企業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建筑服務業是9%)繳納增值稅。而既有產、銷售資質又有提供建筑勞務資質的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規避銷售勞務部門征收13%的增值稅的風險,必須采用以下合同簽訂技巧:
第一,必須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貨物銷售合同;一份是銷售服務合同。
第二,在河北省、上海市、山東省、海南省和湖北省等地方,可以簽一份合同,合同中必須分別注明:銷售貨物和銷售勞務的價格,并在財務上必須分開核算,分開開票。
【案例分析:A鋁合金門窗生產安裝企業混合銷售行為節稅的合同簽訂技巧】
【例】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鋁合金門窗企業,甲公司銷售門窗鋁合金給乙公司,貨物金額為2260000元,安裝金額為545000元;為了降低稅負,甲公司如何簽訂合同更省稅?兩種合同簽訂方式:一是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銷售安裝合同,合同中分別約定:貨物金額為2260000元,安裝金額為545000元;二是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了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合同,金額為2260000元;一份是安裝合同,金額為545000元。以上金額均含增值稅,均通過銀行收取,甲公司也分別核算了銷售收入和安裝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2 26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鋁門窗銷售—2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60 000
借:銀行存款—545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鋁門窗安裝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5 000
假設不考慮增值稅進項稅金的抵扣,請分析甲公司簽定的兩份合同中存在的涉稅風險
【解】第一份合同的稅收成本分析。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由于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銷售鋁門窗和提供安裝服務的對象都是乙公司,款項都由乙公司支付,因此,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門窗鋁合金并安裝的業務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按照13%的稅率依法繳納增值稅。
應稅收入為2 260 000÷(1+13%)+545 000÷(1+13%)=2 482 300.88元;
應繳納增值稅2 482 300.88×13%= 322 699.11元
第二份合同的稅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過簽訂銷售合同和安裝合同,會計上分開核算,繳納的增值稅為260 000+45 000=305 000元,比混合銷售行為節約繳納增值稅322 699.11-305 000=17 699.11元。
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怎么做 問
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賬務處理及稅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答
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問
私車公用,如存在租賃(簽租賃合同),且取得租賃發票,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過路費、汽油費、停車費等等),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 答
資產評估增值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問
償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項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所有資產科目,按照成交價值高于評估確認的凈資產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商譽”科目,按照確認的各項負債數額,貸記所有負債科目,按照確定的成交價值,貸記“專項應付款—應付兼并企業款”科目。 答
企業間無息借款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問
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收入額。 答
賣廢品收入如何做稅務處理 問
企業賣廢品、廢料及下腳料都要交稅,具體是: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企業所得稅等。 出售廢品收入屬于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或他其他業務的收入,因此需在“其他業務收入”賬戶核算。 答

稅法對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是怎么處理的?對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應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以及如何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遞延申報?
答: 你好,同學。 兼營就是從主交稅,混合 銷售就是分開交稅。 那么在這里要就要看你實際經營情況,哪種更節稅,就考慮如何構成兼營或者 混合銷售。
如何區別混合銷售行為及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答: 混合銷售:一項行為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兼營行為: 多項行為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老師,如何區分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答: 1、混合銷售:對于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務,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系,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于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于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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