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現金管理辦法有哪些

企業現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1]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錢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托,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柜臺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1]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2]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采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后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2011年1月8日刪除)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老師,企業庫存現金,稅務上有啥些規定及管理辦法?
答: 你好!稅務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盡量減少現金支付,銀行對單位現金有要求不得超過七到15天的零星支出。
企業現金收支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答: 企業現金收支的日常://wenku.baidu.com/view/207812b300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f1.html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管理辦法有哪些?
答: 第一條 為規范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行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收入財務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的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以下簡稱捐贈票據),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以下簡稱公益性單位)按照自愿、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是指下列非營利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三條 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第四條 捐贈票據的印制、領購、核發、使用、保管、核銷、稽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是捐贈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捐贈票據的印制、核發、保管、核銷、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 捐贈票據的內容和適用范圍 第六條 捐贈票據的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捐贈人、開票日期、捐贈項目、數量、金額、實物(外幣)種類、接受單位、復核人、開票人及聯次等。 捐贈票據一般應設置為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各聯次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 第七條 下列按照自愿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行為,應當開具捐贈票據: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應捐贈人要求接受的捐贈;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 (四)其他公益性組織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 (五)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捐贈票據: (一)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 (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 (三)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四)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行為; (五)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為;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捐贈票據的印制、領購和核發 第九條 捐贈票據分別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條 捐贈票據由獨立核算、會計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第十一條 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購新的領購制度。 第十二條 公益性單位首次申領捐贈票據時,應當提供《財政票據領購證》和領購申請函,在領購申請中需詳細列明領購捐贈票據的使用范圍和項目。屬于公益性社會團體的,還需提供社會團體章程。 財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公益性單位提供的捐贈票據使用范圍和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捐贈票據適用范圍的,予以核準;不符合捐贈票據適用范圍的,不予以核準,并向領購單位說明原因。 公益性單位未取得《財政票據領購證》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先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第十三條 公益性單位再次領購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并提交前次領購捐贈票據的使用情況說明及存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驗無誤并核銷后,方可繼續領購。 捐贈票據的使用情況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捐贈票據領購、使用、作廢、結存等情況,接受捐贈以及捐贈收入的使用情況等。 第十四條公益性單位領購捐贈票據實行限量發放,每次領購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6個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條 公益性單位領購捐贈票據時,應按照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向財政部門支付財政票據工本費。 第四章 捐贈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十六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財政部門的要求開具捐贈票據。 第十七條 公益性單位接受貨幣(包括外幣)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填開捐贈票據。 第十八條 公益性單位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捐贈票據。 第十九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按票據號段順序使用捐贈票據,填寫捐贈票據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二十條 捐贈票據的領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捐贈票據,不得將捐贈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一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建立捐贈票據管理制度,設置管理臺賬,由專人負責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與保管,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作廢、結存以及接受捐贈和捐贈收入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益性單位領購捐贈票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號碼錯誤、毀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當及時交回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公益性單位遺失捐贈票據的,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將遺失票據名稱、數量、號段、遺失原因及媒體聲明資料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捐贈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第二十五條 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捐贈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捐贈票據,由公益性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由同級財政部門組織銷毀。 第二十六條 公益性單位撤銷、改組、合并的,在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時,應對公益性單位已使用的捐贈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贈票據登記造冊,并交送同級財政部門統一核銷、過戶或銷毀。 第二十七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捐贈票據,一般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核發使用,不得跨行政區域核發使用,但本地區派駐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益性單位除外。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進行年度稽查,也可以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單位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領購、使用、管理捐贈票據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公益性單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單位的捐贈票據,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mof.gov.cn/mofhome/ningxia/lanmudaohang/zhengcefagui/201101/t20110119_420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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