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包括哪幾種情形

增值稅:銷售貨物視同銷售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隨著全面營改增,“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已不復存在,所以,“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再視同銷售。另外,上述“視同銷售”行為,均是對貨物的轉移、自用、投資、贈送、分配等方面作出的“視同銷售貨物”征稅的具體規定,但卻沒有一項涉及關于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方面的“視同銷售”征稅問題。也就是說,在增值稅的“勞務”方面,無論是有關的法律、法規,還是稅收規范性文件,均沒有關于“勞務”方面的“視同銷售”征稅問題的具體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視同銷售情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或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也應當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有哪幾種情形?
答: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營改增后視同銷售的情形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 您好, 一,視同銷售 (1)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提示:以上8種情況中,第(3)、(4)、(8)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二,進項轉出,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出口退稅視同內銷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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