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yè)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問
企業(yè)所得稅是指對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境內企業(yè)或者組織,就其生產、經營的純收益、所得額和其他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25%或20%、15%),如果是小微企業(yè)還會有減免,減免后的實際稅率為10%或者5%。 答
勞務費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問
勞務費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 3、每次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答
個人所得稅退稅一般多長時間到賬 問
個人所得稅退稅一般多長時間到賬: 個人所得稅退稅審核一般需要10個工作日,最長審核時間為30天,一般是10-30天內到賬。 下載個人所得稅APP。接著,需要注冊和登錄,并填寫減稅的相關信息。 答
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有哪些 問
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扣除有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 (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答
個人所得稅app怎么退稅 問
打開【個人所得稅】,登錄帳戶和密碼。點擊【辦稅】或【我要辦稅】。點擊【綜合所得年度匯算】。選擇【自行填寫】,點擊【開始申報】。系統(tǒng)顯示個人基礎信息,匯繳地等,點擊【下一步】。 答

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有哪些行為?
答: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老師好,哪些行為在所得稅方面視同銷售?
答: 您好 企業(yè)所得稅對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對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做了細化性的規(guī)定: 一、企業(yè)發(fā)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 ?。ㄒ唬①Y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ǘ└淖冑Y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ㄈ└淖冑Y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ㄎ澹┥鲜鰞煞N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ǘ┯糜诮浑H應酬; ?。ㄈ┯糜诼毠お剟罨蚋@?; ?。ㄋ模┯糜诠上⒎峙洌? ?。ㄎ澹┯糜趯ν饩栀?; ?。┢渌淖冑Y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解讀: 1.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范的是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財產含)的視同銷售行為,且視同銷售的主體對象是企業(yè),不含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個人; 2. 視同銷售行為限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 3.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的勞務,是廣義的概念,指增值稅的加工修改勞務和營改增的服務。 4.視同銷售不含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不含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不含企業(yè)內部改變資產用途,即資產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不視同銷售。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答: 你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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