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有走賬怎么認定虛開

根據以下規定,不同時符合下面的三個條件,僅僅只有合同與款項往來記錄,仍然可認定為虛開。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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