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賬務處理怎么做

基本政策: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加計抵減政策)規定,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加計抵減15%政策)規定,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享受加計抵減的,應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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