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是什么
準則的由來
2017年3月31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CAS22)、《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CAS23)、《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CAS24)等三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隨后,于2017年5月2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CAS37),以反映上述新金融工具準則的編號列示和披露方面的相應更新.
為啥修訂?為了和國際接軌,顯得更洋氣一些,就像你買東西不去動批不去大紅門,非去奧萊一樣.新的金融工具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9)趨同,堪稱中國版的IFRS9.
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是什么
1、追溯不重述,新老科目并行披露.
《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如下:
根據準則,企業可以選擇是否調整前期比較數據,不強制.根據我們看的案例,大部分企業是選擇不調整比較數據,但也有部分企業直接過渡新準則,不保留舊準則科目.
我們看一下瑞華的新準則附注模板,采用的就是追溯不重述,即,對于分類和計量追溯調整2019年1月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綜合收益及其他項目,但不重述以往年度.
據此,我們看到新的財務報表格式中,新增2019年1月1日這一列.此外,對于新的科目,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款項融資科目等,僅適用用2019年及以后,以前年度不適用,老的科目,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僅適用以前年度,不適用2019年及以后,即,新老科目混合列報:
2、應收賬款仍有賬齡百分比計提,以往年度壞賬金額不變;
根據《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第六十三條,不含重大融資成分的貿易應收款采用簡化處理,無需初始確認時判斷是否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而是直接在預計整個存續期內的信用減值損失,對于包含重大按融資成分的,選擇采用簡化處理:
來看一下上港集團(代碼:600018)應收賬款預期信用損失會計政策:
公司無論是否包含重大融資成分,均簡化處理,按照整改存續期預期損失.仍然采用賬齡組合,計提比例與以往年度一樣,一貫執行.
賬齡百分比法本來就是預期信用損失,在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減值的情形下,按賬齡對應比例計提壞賬準備.因此,在新準則下,該方法仍然適用.對于以前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往往也不需要追溯調整金額.來看一下上港集團(股票代碼:600018)的披露:
應收賬款調整數均為零,說明以往年度的壞賬準備金額不變,沒有調整.
其他應收款的壞賬計提方法變了,不再是賬齡百分比,而是按照預期信用損失一般模型,即,三階段模型,后面會具體解析,但是上表其他應收款調整數也為零,說明事務所為了省去調整的麻煩,經過了"技術處理",大家都懂的.
3、其他應收款按預期信用損失一般模型三階段計提;
如前述,準則的簡化處理僅適用貿易應收款,對于其他應收款,還是與一般的金融資產一樣,三階段預計損失.來看一下上港集團會計政策:
來看一下三階段的具體披露:
將其他應收款預期信用損失分為三個階段,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這里是630),判斷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沒有就歸入第一階段,按照未來12個月預期信用損失,如果有顯著增加,但還沒減值,按照第二階段,如果有顯著增加,且已減值,歸入第三階段.因此,根據判斷情況的變化,會有相互之間的轉入轉出,會有新的計提轉回等等,但是內部具體怎么計算的,沒有底稿看不出來,同行業也沒法比了,不像以前,賬齡計提比例很明確具體,同行業可以拿出來比較一下是否足夠謹慎,現在計算過程隱藏到了底稿中.如前述,其他應收款雖然按三階段執行了,對于期初的追溯調整金額是零,說明按照三階段重新計算后,以往年度賬齡計提的壞賬金額沒有變化,這里邊多是"技術調整"了.
4、2019年及以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法不復存在;
新準則規定,對于權益金融工具投資,分類為公允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而對于非短期出售、非交易性的權益投資(說的就是以前的三無長投),可以指定為公允價值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會計科目為其他權益工具),一經指定,不可撤銷.
舊準則對于三無投資,是歸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按成本法核算,現在根據前段新準則的描述,三無投資改按其他權益工具科目核算,按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也可以指定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因此,不再存在成本法核算情形,那么問題來了,公允價值如何確定?三無投資,一個特點就是無活躍市場,應當按照公允價值準則規定的三個層次判斷.
原成本法賬面價值與新其他權益工具公允價值差額,根據準則,應當計入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綜合收益.
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是什么會計學堂小編在文章結尾就不再重復了,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按流動性劃分,短期的進交易性金融資產,長期的進其他非流動金融資產.大家還有什么問題都可以到網站在線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