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怎么處罰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有下列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應取得而未取得的發票;
(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3)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額;
(4)自行填開發票入帳;
(5)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務院令第587號)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對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行為的處罰條款不夠明確。原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明確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原辦法的實施細則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予以了細化和明確。
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也要受罰
案例:福州晉安區地稅局在對一家企業進行稅收檢查時發現,該企業1998年度在“住房周轉金”科目中白條列支現金支付給私人裝修公司修繕本單位職工宿舍費用50,000.00元。對此,稅務部門依法對其做出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企業不服,認為自己已依法納稅,不存在偷稅行為,并且用“住房周轉金’例支職工宿舍修繕不涉及納稅問題。地稅部門對其進行耐心的稅法宣傳,稅務部門認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對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怎么處罰如上,一切以稅法為基準,但有一點,稅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需要與時俱進,由改革更新的地方,一定要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