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土地使用證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根據財稅【2006】186號《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之規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所以,即使你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在出讓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就必須申報土地使用稅
于開發的房地產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以下兩個文件的規定,這里要注意時間的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如何計提稅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8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使用稅每年都要繳納嗎?
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稅按年度繳納的,只有應稅土地才需要每年按時繳納。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未辦理土地使用證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嗎如上,讀了本文要知道應稅土地每年都要征收,有些土地是有免征優惠,土地使用稅的相關知識如上,大家可以讀讀本文提到的通知內容,能增進理解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