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條件是什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選擇問題
1.按照有利原則,自行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因應稅行為發生時間以及選擇納稅期限不同,按月計算或按季計算兩者比較下來,其享受免稅政策的適用存在差異的,這種差異在總局發布的政策解讀當中也明確舉例進行了說明。因此,為了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4號公告明確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按照對自己有利的原則,自行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
2.一旦選擇,年內不得更改。為了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納稅期限相對穩定,4號公告也明確了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這里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到12個月,即自然年度,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
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任意時間均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的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條件是什么的文章由會計學堂整理,這稅收優惠是有所指的,三個營業收入區間,對應三類的稅收優惠政策,其實就是對于小微企業的分別對待,本文僅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