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銷售額計入年應稅銷售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應稅銷售額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上述價外費用不包括以下三項費用:
① 銷項稅額。因為增值稅屬于價外稅,
②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 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即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并且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應該不包括免稅銷售額,免稅銷售額應單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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