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所用材料是否視同銷售
在進行產品大型機器設備等產品的銷售時,銷售廠家或代理商都會對機器設備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免費保修服務,對于在保修期內免費維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換的配件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呢?
公司的產品在保修期內出現問題,進行免費維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費更換的配件,屬于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關于視同銷售的規定,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務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該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需再繳納增值稅,所以,免費維修不屬于視同銷售的情形,維修領用零件也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那么,是否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呢?
答案是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需要做進項稅轉出的包括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貴公司為客戶提供免費維修服務的材料或配件不屬于上述應作轉出的項目,所以不需要轉出。
增值稅進項轉出和視同銷售的政策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維修所用材料是否視同銷售?上文給出了結論,就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關于視同銷售的規定,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業務作為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獲得,該公司已就銷售額繳納了稅款,免費保修時無需再繳納增值稅,所以,維修所用材料不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