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平臺之間吸收合并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合并方對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資產、負債應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合并方對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合并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并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為企業合并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資本公積),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分為應稅合并和免稅合并.應稅合并是指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免稅合并是指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免稅處理,即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免稅合并下,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因此,當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時,會計上確認的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稅法上確認的取得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相等,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但當應稅合并或合并企業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時,會計上確認的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稅法上確認的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不同,會產生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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