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減半的賬務處理
訴訟費的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結合訴訟費的種類,基本會計處理如下:
金融企業本身應承擔的訴訟費列支于"管理費用-訴訟費";代墊訴訟費暫掛賬于"其他應收款-代墊訴訟費"科目下,待結案時,無論代墊費用能否收回,都將其賬面余額結轉到"管理費用-訴訟費".實務中,一般將企業無法追回的代墊訴訟費作為損失,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這一點符合《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營業外支出"的定義:屬于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失.
借記:營業外支出
貸記:銀行存款
訴訟費減半的規定:
這是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明確規定的.有以下四種情況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用:
1、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第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第十七條 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4、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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