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分期轉出賬務處理
案例1: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生產企業.2016年6月,因業務發展需要,購入一墻之隔的廠房一座,總價1110萬元,當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銷售額1000萬元,稅額110萬元),并通過認證.
(1)2017年1月,對改變用途的不動產可抵扣進項稅額60%部分進行抵扣,40%部分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
借:固定資產-車間 115萬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萬元
借: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2萬元
貸:固定資產-職工食堂 120萬元
(2)2018年2月,40%待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萬元
貸: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2萬元
會計核算:
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立"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對不動產分期抵扣的40%部分進行專門的核算.
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并應建立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臺賬,留存備查.
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并認證通過或者勾選確認后,對分期抵扣的40%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當月起第13個月可抵扣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關于不動產分期轉出賬務處理的而方法,上述文章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進行了解答,并闡述了其會計核算的方法.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