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燃油消費稅征收范圍及稅率
燃料油恢復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的《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指出,經國務院批準,今年1月1日起,恢復按照法定稅率,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 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是為了促進以石腦油為原料的國產乙烯和芳烴類產品與進口同類產品的公平競爭.專家指出,燃料油消費稅并非燃油稅.據測算,恢復按法定稅率征稅,每升油品的負擔并不大,因此這一政策對物價的影響不會很大.
通知明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征、免稅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2006年4月,我國對消費稅政策進行重大調整.在這次政策調整中,石腦油與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納入了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并規定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1元.
但是,當時國家考慮到國際市場原油和成品油價格上漲較快,上述四類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后,如果征稅力度過大,將不利于價格的穩定.因此,經國務院批準,規定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可減按應納稅額的30%繳納消費稅.也就是說,這四類成品油實際上享受了一定的減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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