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繳納增值稅最新政策及會計處理分析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而對于出售廢舊物資繳納增值稅,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收到銷售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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