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免稅收入的賬務處理與相關規定說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同時,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那么,對于企業取得免稅收入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呢,小編認為可以這樣:
1、取得收入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月底將免征增值稅收入轉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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