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相關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
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匯繳時企業所得稅利息支出應該如何處理?
答: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非金融企業的沒有正式發票的話不能列支,應該在填列稅收金額時減出來,進行調增處理.
如果開了正式發票,可以列支,金融企業貸款也有上浮,非金融企業按國家規定上浮幅度不能超過國家正常利率的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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