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需不需要按月分攤做賬
企業繳納的園區物業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具體的操作,如果企業一次支付了超過當期應付的金額,則在支付的時候,計入到預付賬款科目,在以后的月份按月度進行分攤,這樣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1、同年度從交物業費,直接進費用就可以,因為新準則已經取消了"待攤費用"會計科目,1年以內的費用,都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現金)
2、新準則下原制度規定的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等
對于預付保險費、經營租賃的預付租金、預付報刊雜志費的處理,按預付的金額分別計入有關成本或損益類科目.屬于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計入管理費用;屬于企業生產車間(部門)為生產產品或者提供勞務而發生的計入制造費用;屬于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計入銷售費用.預付上述款項時,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預收物業費預收一年的怎樣開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第8點規定,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根據上述規定,預收一年的物業費,先開具發票的,開具發票的當天為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未開具發票的,在未提供物業服務應稅行為之前收到的款項不屬于收訖銷售款項,不能按照該時間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應在每月提供物業服務后確認增值稅收入.企業所得稅與會計上按月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沒有差異.
物業費需不需要按月分攤做賬?一般來講,物業費都是一年交一次的,自從取消待攤費用后,這個就可以直接計入費用了,財務在處理的時候可以記入當期損益來做賬,關于上文的內容大家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繼續和我們一起探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