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激勵收入屬于工資薪金嗎
是的,激勵對象因股權激勵而取得的所得是與其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激勵對象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取得的只是與本公司股票有關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取得時并不能給其帶來任何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在授權日或授予日對其繳稅,而是在行權日或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日繳稅.
從法律規定的發展趨勢來看,部分地方已經將股權期限納入工資的范疇,如《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管理規定》(2016年修訂)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除支付貨幣工資外,還可以采取年薪、利潤分成、股權期權等分配方式."《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6.08.13)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意即股權激勵屬于"薪酬".
股權激勵制度有哪些優勢呢
股權激勵制度作為一種中長期的激勵制度,有著績效獎勵等傳統激勵手法難以達到的效果.無論是對內激勵企業員工,還是對外激勵上下游,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制度,都能為企業釋放股權核能.具體來說,股權激勵的優勢如下:
(1)留住、吸引和激勵人才;
(2)綁定老板和員工的利益,整合上下游,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共同發展;
(3)解決股東和高管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所帶來的潛在問題;
(4)讓公司的發展目標成為員工的個人發展目標,推動企業全速發展;
(5)對一些創業期的公司來說,前期現金流壓力較大,通過股權激勵給予員工未來收益的預期,從而減少現金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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