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紅字發票后發現購買方已做抵扣怎么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規定
答:銷貨方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存根聯的,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銷貨方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收到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及相應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下月領購專用發票時提交稅務機關核查.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2)如果銷貨方已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銷貨方可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來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專用發票.將紅字專用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存根聯、抵扣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藍字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粘貼在紅字專用發票發票聯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藍字、紅字專用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依據.
紅字發票是一種負數發票,我們作為銷售方開紅字發票的話,一般就是對方退貨了,如果開具紅字發票后發現購買方已做抵扣怎么辦?應該填寫相應的藍字發票,更多的解析內容,如果大家有需要的話,可以點擊會計學堂的小窗口,進行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