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發出貨物,收到銷售款或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不管貨物是否發出。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收款的:為發出貨物并辦理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 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為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沒有約定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 預收款方式:為貨物發出當天,如果生產的產品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為收到預收款當天或者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5、 委托他人代銷貨物:為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貨款的當天,如果收到部分貨款的為收到部分貨款當天;如果未收到代銷清單和貨款的,為貨物發出委托代銷滿180天的當天。
6、 銷售應稅服務:為提供勞務服務后并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7、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當天,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貨物的除外。
8、 發生應稅行為: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款項或者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的,那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9、 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實際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10、 提供建筑服務:為提供服務同時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如果先收取預收款的,收到預收款當天要在經營業務發生地預繳稅金;甲方扣取的質保金等未開具發票的,以實際收到質保金等款項的當天。
11、 金融商品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所有權轉讓的當天。
12、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轉讓完成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當天。
提示:索取銷售款憑據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不動產權屬變更日期。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好了,本文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怎么規定的這兩大增值稅納稅問題就為大家講完了,會計學堂小編提醒大家,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