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處理

2020-02-17 10:3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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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這個概念在會計里面大家接觸的機會不算很多,但是還是會遇到此類問題,財務人員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處理的問題和大家展開分析下,希望下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內容能夠幫助到大家,幫大家排疑解難。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的情況:

增值稅單獨支付,則通過銀行存款體現,不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增值稅不單獨支付,則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情況:

增值稅單獨支付,則通過銀行存款體現,不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增值稅不單獨支付,則計入當期損益。

增值稅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于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計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依據,在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情況下,也可以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依據。公允價值的確定,需要依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但是,公允價值對各類資產的含義是不同的,有的包含增值稅,有的不包含增值稅。因此,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需要補價時,不能簡單地以公允價值是否相等作為判斷依據,確定補價金額的基礎應該是考慮增值稅的公允價值。

非貨幣性交易都應該做視同銷售處理,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計稅價格)確認其計稅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動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雙方都應按照換出貨物的市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此處,換出貨物的市價等同于新準則中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存貨的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含稅價等同于市價。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17%.經與乙公司協商,甲公司將庫存原材料與乙公司生產的庫存商品進行交換。甲公司換出原材料的賬面價值為20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20萬元。乙公司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為180萬元,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220萬元。假設甲乙公司換出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該交換具有商業性質,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以甲公司為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舊準則是視同銷售處理),以公允價值確定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另外,如果換出的資產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應作為“利得”或“損失”,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如果換出的資產是長期股權投資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規定,應計入“投資收益”。

甲公司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1880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197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880300(22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19700(188.03×17%)

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2000000

貸:原材料 2000000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處理

案例分析

20066月,甲公司以生產使用的一臺設備交換乙公司生產的辦公家具一批,換入的辦公家具作為固定資產來管理。換出設備的賬面原價為80 000元,交換日累計折舊為28 000元,公允價值為60 000元。辦公家具的賬面價值為64 000元,交換日的公允價值為60 000元,計稅價格等于公允價值。乙公司換入甲公司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使用。假設甲公司在交換前沒有為該項設備計提減值準備,整個交易過程中,除了支付1 200元的運雜費外沒有發生其他相關稅費。乙公司在交換前也沒有為庫存商品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銷售辦公家具的增值稅稅率為17%,在整個交換過程中沒有發生其他稅費。

對于該項交換業務的會計處理,大部分資料都是按照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等,不涉及補價的問題來處理的。另外,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符合公允價值計量的條件,甲乙公司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并確認損益。

通過以上的賬務處理我們可以看出,實際上甲乙公司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并不相等。因為乙公司換出的是存貨,其公允價值是不含增值稅的價格,按稅法規定還要繳納增值稅10 200元,如果乙公司不能從甲公司收取增值稅,則乙公司為了取得甲公司的設備真正付出的代價應該是公允價值加上增值稅,也就是60 000+10 200=70 200(元)。而甲公司換出的是設備,公允價值中不含增值稅,甲公司為了得到乙公司的辦公家具真正付出的是設備的公允價值,也就是60 000元,這樣因為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不相等。如果不進行補價,這項交換是不能成交的。因此,本文認為,要使該項交換業務發生,甲公司應該支付給乙公司補價10 200元。

1.計算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10 200/10 200+60 000=14.5%14.5%25%,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計算換入資產的入賬金額。換入資產的入賬金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收到的補價+支付的相關稅費= 60 000+10 200+0=70 200(元)。

3.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設備 70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 2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4 000

貸:庫存商品——辦公家具 64 000

從以上會計處理可以看出,由于乙公司換出的是存貨,該資產的對外交換價值為60 000元加上增值稅銷項稅額10 200元,共計70 200元。而甲公司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60 000元,因此,甲公司應該支付給乙公司10 200元的補價,此交易才會在公平交易的情況下發生,否則,就有關聯方交易的可疑性,也有可能影響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認定。

因此,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增值稅時,交換雙方資產的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只有含稅價才與市價相等,這樣確定的資產的公允價值才更合理和準確。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增值稅處理的問題就為大家講解完畢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關注網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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