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五證合一后發票專用章需不需要改?
五證合一后的發票專用章需要中心刻的.
分兩種情況:
1、不需要更換的情況:
即納稅人通過工商變更或換證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發票專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納稅人代碼的發票專用章可以繼續使用.
2、需要更換的情況:
如果企業在工商變更或換證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再去稅務機關進行了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的變更,CA數字證書的換發、三方協議的變更、防偽稅控系統的重新發行等一系列工作后,發票專用章需要重新刻制.
發票專用章上的代碼應與持有的證照對應,持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致,持有稅務登記證的與稅務登記證號一致.
發票專用章使用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明確發票專用章的式樣.
公告指出,發票專用章的形狀為橢圓形,長軸為40mm、短軸為30mm、邊寬1mm,印色為紅色.發票專用章中央刊納稅人識別號;外刊納稅人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如名稱字數過多,可使用規范化簡稱.
下刊"發票專用章"字樣.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字寬1.3mm.
發票專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啟用.舊式發票專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公告發布之前印制的套印舊式發票專用章的發票,可繼續使用.
五證合一刻發票專用章需要什么資料?
新營業執照,公章,舊發票章,法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有刻章卡的還要帶上刻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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