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路過橋費電子發票如何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也就是說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必須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
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后,通過經營性公路的部分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征稅發票).
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抵扣期限嗎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2)按照有關規定不適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我們以往收到紙質通行費票都是計算抵扣,現在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如何抵扣?需要認證嗎?
答復:
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須認證抵扣,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處理.
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起用時間:
1、道路通行費,從2018年1月1日起必須按電子普通發票上的稅額進項抵扣 .
2、高速公路通行費,從2018年7月1日起必須按電子普通發票上的稅額進項抵扣 .
3、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從2019年1月1日起必須按電子普通發票上的稅額進項抵扣.
4、橋、閘通行費,電子發票尚未確定施行時間,仍以紙質發票計算抵扣.
通行費電子發票抵扣要求:
1、 須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或至稅務大廳進行勾選認證.
2、 認證期限也為360日.
3、 納稅申報時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提醒:
1、 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取得的電子發票為"征稅"發票,可以認證抵扣,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取得的電子發票為"不征稅"發票,不可以認證抵扣.
2、 ETC卡或用戶卡充值時,只能開具"不征稅"電子發票,不能抵扣且通行經營性收費公路后不能再開具"征稅"電子發票.
3、 若ETC卡或用戶卡充值時不開具發票,通行經營性收費公路后可開具"征稅"電子發票,可以認證抵扣.
政策依據:
財稅〔2017〕90號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
四、通行費電子發票其他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或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過路過橋費電子發票如何抵扣的問題現在大家都清楚了沒,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 3%)×3%,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