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無納稅憑證怎么處理
要開具相應的納稅憑證.如果你單位是個稅明細申報戶,逐月辦理了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持有效身份證件到你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如果你單位不屬于明細申報戶,需帶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報告(單位蓋章)、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蓋章),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
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得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稅款.
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如何處理?
對于接受的認證后失控發票,由于公司未收到稅務機關通知,因而無法得知所取得的有關發票已經失控,未及時對這些發票作進項轉出處理.在以后期間收到稅務機關通知,對這些發票作進項轉出處理,修改相應所屬期的增值稅申報表時,部分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
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從上述規定來看,對于企業取得失控發票如果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但是加收滯納金卻缺少法律依據.
針對一個月無納稅憑證怎么處理的問題,上文中會計學堂的老師為大家講解了納稅憑證具體的開具步驟,以供大家參考.除此之外,文章中還對相關的取得異常憑證的問題加以解答.希望本文的內容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