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需要設立應交稅費科目嗎
"營業稅金及附加"帳戶屬于損益類帳戶,用來核算小企業日常主要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這些稅金及附加,一般根據當月銷售額或稅額,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于下月初繳納.其計算公式為:
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消費稅稅率
城建稅額=(當期的營業稅+消費稅+增值稅的應交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教育費附加=(當期的營業稅+消費稅+增值稅的應交額)*教育費附加稅率
小企業按照規定計算出應由日常銷售業務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其他應交款"等科目.
小企業收到因多計等原因退回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的各種稅金,應于收到時沖減收到當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科目應無余額. 借:應繳稅費--個人所得稅貸:現金(銀行存款)
個人獨資企業稅務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對外紅利記賬
個人獨資企業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 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配個人所得的賬務處理
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由于已經繳納過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所以稅后分得的利潤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為:
計提時: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實際支付時: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
個人獨資企業記賬參考政策
1、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分配個人所得的賬務處理
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由于已經繳納過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所以稅后分得的利潤無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會計分錄為:
計提時: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實際支付時: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
個人獨資企業記賬參考政策
1、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第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需要設立應交稅費科目嗎的問題現在大家都清楚了嗎,"營業稅金及附加"帳戶屬于損益類帳戶,用來核算小企業日常主要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