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個人買的商業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嗎
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屬于個人投資行為,其所需資金一律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由企業報銷.
企業按照內部議事規則,經過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決議,改革內部分配制度,在實際發放工資和社會保險統籌之外,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 工獎勵的,所需資金從應付工資中列支;作為職工福利的,所需資金從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涉及的稅收問題,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會計處理
對于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 按目的不同,其會計處理是不同的,作為職工獎勵的,借記"應付工資",貸記"銀行存款".作為職工福利的,借記"應付福利費",貸記"銀行存款",但不得 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與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年金一樣,也可以先行掛賬,再轉入應付福利費.職工獎勵與職工福利的區別在于,職工獎勵是獎勵給有貢獻的 員工,不是人人有份的;而職工福利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
(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 得扣除",此條明確了,企業為雇員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但這一條關于補充保險的規定已經被國稅發[2003]45號文件所修正.
由于在會計上,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區分目的,分別在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列支,沒有直接在稅前列支,所以不必進行納稅調整.
給職工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是屬于企業提供的應付職工薪酬嗎
企業給職工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應該不屬于企業提供的應付職工薪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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